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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申請農業設施(農業資材室)使用申請

一、承辦機關(單位):鄉鎮市公所(農經課)
 
二、應具備書表及證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經營計畫。
(四)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
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ㄧ。
(六)採用行政區域圖繪製之位置略圖;及採用地籍圖繪製,並用不同顏色標示設施、道路位置,
及設施、道路寬度、道路至設施距離之尺寸位置圖。
(七)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八)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者,應附地籍登記資料(包括地目、等則)及足勘證明原有作農業使用之文件
(如稅籍資料、農業用水用電證明、、、等)。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註:申請之農地如屬山坡地範圍者應另提報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一式六份。
 
三、申請農作產銷設施之容許使用,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者,其經營計畫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經營計畫變更時亦同: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應敘明作物種類、生產週期、預估產量及行銷通路等。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四、農作產銷設施其審查程序及核定權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面積未滿三百三十平方公尺者,由本所審查核定。
(二)申請面積在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或申請區位屬原住民保留地、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
水質水源水量保護區、水庫集水區及國家公園區者,由本所於完成書面審查後,函轉縣政府審查核定。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本所於完成書面審查後,函轉南投縣政府審查核定。
五、處理期限:申請後書面審查至會勘後約需2 至3 個月。
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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